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是如何構成的
前言:最近有朋友跟我分享他被娛樂城廣告轟炸,心癢癢想加入線上娛樂城的行列。我立即勸他三思,要是不小心入坑,隨時可能會有觸犯線上娛樂城賭博罪!說來也是奇怪,原來很多玩家都不知道大多娛樂城都是非法的,殊不知台灣法律本來就有明文規定,只是玩家不知道罷了。不想踩雷的玩家,建議了解一下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是如何構成的?不小心觸法又會有什麼下場?
但是台灣法律就明文規定。
什麼是線上娛樂城賭博罪?
就讓我來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賭博罪!顧名思義,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指的是在線上娛樂城進行非法賭博活動,因違反相關法規而構成的刑事罪行。
只要涉及在網絡平台上進行下注、投注或參與賭博遊戲,並以真實貨幣、虛擬貨幣或其他有價的資產作為賭注,同時具有運氣或隨機因素決定遊戲結果的活動,即可構成賭博罪。台灣在民國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26條第2項後,就有明文列出線上娛樂城賭博罪的構成因素與條件。
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構成條件之一:賭博行為
那麼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的條件有哪些呢?首先一定要有賭博行為,否則怎麼算是賭博呢?而所謂的「賭博」是指沒有在事前預知,並以不確定性、偶然的機率來賺取利益。常見的百家樂、德州撲克、麻將等博弈遊戲,只要你有份參與,無論是否贏錢都會被視為賭博。
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構成條件之二:網路賭博
除了參與賭博之外,在公共場所進行的博弈活動也會構成賭博罪。等等,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是在網路上進行的賭博行為,只要我不在戶外場所公開玩,改為在家玩應該就不會構成賭博罪了吧!事實上,過去網路賭博被視為屬於非公開性或虛擬性的活動,因此因此大多數線上賭博案件都被判無罪。不過自從在110年修改賭博法令之後,現在只要通過手機或電腦進行賭博活動,即使你不會跟真人一起玩,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是可以成立的哦!
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構成條件之三:賭博財物
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還需要有一個關鍵因素,那就是必須要有「賭博財物」!沒有「賭注」哪裡算是賭博呢?至少要有「籌碼」吧!換句話說,必須要有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,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。但要是物品的經濟價值低,屬於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,那就不算在處罰範圍內。如果你在線上娛樂城是用遊戲點數來玩,基本上也難以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,算是娛樂城的灰色地帶吧~
不過自從賭博法規修正後,如果玩家是透過網路方式玩博弈遊戲,再獲得虛擬財產,而這些資產是可以換取金錢或實質物品,還是一樣會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哦!所以不要以為娛樂城只是用遊戲點數就不會觸法,一樣有可能會被抓啦~
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構成條件之四:涉及金流
你可能會好奇,那些在電視打廣告打很兇的玩家應該是合法的吧?否則怎麼可以名正言順在那邊打廣告?基本上如果是國內合法經營娛樂城,他們是用金錢買點數,但是贏了遊戲之後點數無法兌現的話,那就不會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。
由此看來,關鍵因素在於有沒有涉及金流,像大頭家俱樂部這種只能儲值、無法出金的娛樂城就不會有觸法的嫌疑。原因是這家娛樂城以金錢購買點數卡,不過僅用來參與賭局、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等,所以並不算是構成線上娛樂城賭博罪的條件。
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成立會有什麼後果?
如果玩家不小心在非法娛樂城玩遊戲的話,觸犯了線上娛樂城賭博罪,會有什麼後果呢?根據賭博罪刑法第266條規定,凡涉及實體或線上賭博行為的民眾,罪罰則最高新台幣5萬元;賭博場所負責人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。
總之,不想玩線上娛樂城的時候被扣上線上娛樂城賭博罪,先確認自己玩的娛樂城是不是合法的吧!